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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媳互砍人伦悲剧 谁之过?

发布: 2012-05-19 20:22:11  | 来源:现代健康网  |编辑:alice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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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在在三水区法院开庭审理的一综案件引来了各界的关注,在广东佛山发生这样一起案件,因家庭纠纷,引发64岁的婆婆侯某连与40岁的儿媳妇罗某梅持刀互砍,最终媳妇因抢救无效死亡,检察机关指控弑媳婆婆侯某连犯故意杀人罪,法院将择日宣判。在各家庭中,纠纷是必不可少的,尤其婆媳相处不融洽,非常常见,但也应该不至于到持刀互砍的地步吧!
 
     事情发生在去年11月21日7时,侯某连与儿媳罗某因家庭琐事在家中发生争吵后,侯某连持菜刀进入罗的房间,砍击躺在床上的罗某,2人随即发生打斗,罗亦持刀反抗。期间,侯某连骑在罗某身上,持菜刀猛砍罗的头部、面部以及上身等部位,闻声赶来的邻居持铁锤砸烂防盗门进入屋内,才制止了侯继续行凶。
 
     随后罗某被送医院,经医院抢救无效不幸死亡。经法医鉴定,罗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多次砍击头(面)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据悉侯、罗两人此前婆媳关系融洽,到双方发生口角时,侯某连因一时激愤,才拿菜刀伤害罗某,本案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要是媳妇真的想婆婆死的话,死的就是婆婆,可见媳妇也不是狠毒之人,这婆婆也够狠的,只是苦了儿子、孙子了。
 
 
  互砍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互砍也即互殴性质,所谓双方互殴,是指双方基于侵害对方身体权的故意,采取的伤害对方身体的行为。而双方互为侵权行为,各自应对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且两者可以兼得。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即通常说的过失相抵原则,但是这样的过失相抵是有限度的,如果侵权人是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责任。
 
  在民事责任中,反正不管是谁先动手的,都不影响其向对方的责任承担,而在刑事责任中要看行为是造成的损害是否达到刑法评价标准,如果是故意伤害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可以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如果造成轻微伤的,可以治安处罚,像拘留等,当然被害人也可以通过刑事自诉控告侵权人。
 
  互砍是否存在正当防卫?
 
  像涉案的当事人一般都会说,我是正当防卫,他要打我,难道我就不能防卫,等着挨打吗?我是正当防卫。什么是正当防卫呢?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可见其中受害一方不具有侵害他人的故意。而互殴恰恰相反,双方都想给对方一定的伤害,法言法语的讲就是,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
 
  因此,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为的行为。除非一方已经无意侵害,而另一方仍然咄咄逼人,拳脚相加。此情此景,性质才有可能转变。实践中认定是非常难的,需要从各种角度是衡量比较,全面综合的分析,要从一般人的角度去换位思考,其中法官自由心证也有体现。
 
  互砍同意是否免责?
 
  有些人会有这样的想法,我们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相互砍对方,不要向对方负责,这样可以吗?就像很多电影里面的签个生死状,行吗?
 
  当然是无效的,法律上是行不通的。因为这样的行为是一种漠视健康权生命权的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基本的社会公德。如果造成伤害,还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体育竞技中可能有这样的情况存在,这最要是因为体育竞技是对抗性较强的运动,它以不断提高运动员的生理和心理的极限承受力为目的,不同于一般的行为,运动员互伤有着不可避免性,但这也是有具体限定的、严格尺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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