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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亭湖区市相关部门涉嫌包庇违规企业

发布: 2018-05-21 16:24:27  | 来源:新闻报道  |编辑:王扬  |查看:
江苏盐城市民倪强在当地商业大厦购买了一盒价值4000元的燕窝,回家后发现该燕窝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和生产厂家,同时包装上还印有“化痰止咳、滋阴补肾、壮阳益气、填精补髓 ”等功效。涉嫌虚假宣传,倪强向当地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可是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却在超期发出的《行政处理告知书》中,建议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院作出判决后,再作出处理决定。后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又称法院已经判决了,一切以判决为准,只字不提下发处理决定书一事。
盐城市亭湖区市相关部门涉嫌包庇违规企业
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期限不告知投诉处理结果
据倪强说,在2017年4月12日,他来到盐城市商业大厦的“东风灵”食品专柜,花了4000元购买了燕窝。因是散称,营业员拿出包装盒后,仔细把燕窝摆放在盒子里,并开出销货清单与机打发票。为了防止购买的燕窝被调包,倪强用手机摄下了买燕窝的全过程(此证据被有关部门忽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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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回家后,发现所购买的燕窝无生产日期、虚假宣传等内容,第二天就向当地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可是亭湖区市场监督局在受理他的投诉举报后,并没有在法定的期限里给他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于是,倪强只好向亭湖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在2017年9月10日,亭湖区人民政府作出}2017}亭政复(决)字第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倪强)投诉处理结果的行为违法。
盐城市亭湖区市相关部门涉嫌包庇违规企业
在这份《行政复议决定书》上,亭湖区人民政府认为,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当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给投诉举报人。但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既未在法定期限内将投诉举报延期办理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和转办投诉举报部门,也未在延长的期限内将案件办理完毕。因此,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该投诉举报案件过程中程序违法,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盐城市亭湖区市相关部门涉嫌包庇违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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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违法行为,应当分别承担民事、行政责任
蹊跷的是,在2017年9月6日,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又作出了《行政处理告知书》,称:“经本局调查:1、倪强你所购买的燕 窝系散装,在盐城商业大厦柜台内的食品标签上已标注了散装燕窝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根据本局调查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标注了燕窝治疗功效的食品标签(包装)是由盐城商业大厦提供。故本局建议你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确认上述食品标签(包装)的提供者。待法院作出判决后,本局再作出处理决定”,完全忽略了当时的视频证据。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同一行为可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而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让倪强通过民事诉讼维权,却不依法对盐城商业大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明显是以告知书的形式,拒绝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放任违法经营行为。
5月9日上午,记者根据倪强的投诉,来到盐城商业大厦,该大厦一位负责超市杨经理说,你们可以到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院去看看。
而在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听说有记者来了解倪强投诉商业大厦卖燕窝的一事,在请示相关领导与相关部门后,拿出了法院的判决书,并称只许看看,不能拍照和抄写。只字不提对盐城商业大厦下发处理决定书一事。
5月18日下午,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记者邮箱发来一份电子邮件,明确指出对举报人倪强的举报,该局已积极进行了调查取证,经该局调查证实,盐城商业大厦销售的散装燕窝依法标注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也未发现盐城商业大厦存在举报人举报的虚假宣传行为,上述调查情况该局均已依法告知举报人,相关调查证据材料在此后的行政诉讼中亦已经举报人当庭质证并经
法院审查认定。因举报人举报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该局当然不必也不能对盐城商业大厦实施行政处罚。
在2017年9月25日,倪强就此事向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局的行政行为,经盐都区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中,被告(指该局)受理原告(指倪强)的投诉举报后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并作出亭市监处告(2017)第XF0906号《行政处理告知书》将调查情况告知原告,被告已履行了法定职责。”2017年12月27日,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903行初47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倪强的起诉。”倪强不服上述裁定并上诉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亭湖监管局受理上诉人的投诉举报后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并作出亭市监处告(2017)第XF0906号《行政处理告知书》将调查情况告知上诉人,已履行了相应职责。”2018年3月28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9行终15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因此,在此举报的处理过程中,该局已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拒绝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放任违法经营行为”的情形。
江苏中盐律师事务所万光德律师认为,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结果,对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但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本就没有依法进行查处,谈不上处罚结果问题,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性质,两者不能等同,更不能混淆,不查不处,只查不处,就是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就是行政不作为。记者将继续关注此事最新进展。(注文中倪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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