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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规范》正式印发实施

发布: 2013-10-15 15:50:13  | 来源:www.xdjk.net  |编辑:王扬  |查看:
执法结束要说“谢谢您”
城管与小贩的矛盾不断升级,真相难明,各持己见。文明执法,遵守法规,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据信息时报讯 “您好”、“请”、“对不起”……这些礼貌用语均被列入城管执法时的规范语言。从今日起,《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正式印发实施。《规范》还明确提出,城管执法人员不得着制服进行私人活动。
不准讲脏话骂人恐吓人
昨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发布通知,《规范》已经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将于今日起印发实施。《规范》包括总则、执法用语、执法行为等13个章节共157个条款。《规范》的总则一章提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当事人权益最小损失的原则,实施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城管执法协管员协助城管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劝导违法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而在执法用语当中,《规范》要求城管一般使用普通话,也可根据相对人的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严禁使用生、冷、横、硬的执法忌语,不得出言不逊、讽刺挖苦、讲脏话、骂人;在执法中不得使用恐吓、威胁、诱导性的语言。同时,还要求城管在执法时首句用语要用“您好”,执勤用语一般组合为:“称呼+请+说明理由+要求+谢谢(再见)”,在接到电话时应主动报上姓名和自己的工号。
而当执法现场发生群众围观、起哄、质询的,执法现场负责人应当当场向群众解释,报出自己执法证号,如果现场有人认为做得不对的,还要求报出上级领导的联系电话供现场群众向上级反映。
《规范》要求各城管执法分局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执法用语教育。执法队(中队)应当每月召集执法队员和城管执法协管员进行一次执法用语总结。
执法时不得非法损坏财物
城管人员在执法时,其行为举止应当符合行为规范和队容风纪,不得有以下行为:越权执法,粗暴执法,非法损坏、使用涉嫌违法行为的工具和物品,酒后执法,着制服进行私人活动,以及其他与执法人员身份不相称的行为或者表现。
而对于阻碍、妨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现场民警采取措施制止无效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暂停执法工作,待公安机关处置完毕后视情况恢复执法活动。需要应对媒体现场采访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出面接待答复。对于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在市或者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网站或官方微博上公布初步情况信息。
此外,《规范》还提出,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执法工作以不接触当事人身体为原则,不得非法损坏公私财物。执法人员无意损坏当事人的合法财物的,应当场道歉,并予以赔偿。
对首次违法不采取强制措施
《规范》还明确了3种经责令改正或处罚后又实施的行为,属于不同时间段发生的新违法行为,包括: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超出规定时间施工。对于违法当事人第一次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违法,且自觉主动提供身份信息的,或是违法当事人在广州有固定居住、经营场所,且其违法行为没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不得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此外,《规范》还明确了6种“拒不改正”的情形,包括:通知违法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当事人不接受执法人员检查,现场逃跑的;当事人拒不提供准确身份信息的;当事人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当事人不按要求自行改正的;当事人在6个月之内又进行同一违法行为的。
在处罚及执行方面,《规范》提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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