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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 最高档是最低档的30倍

发布: 2013-09-30 14:31:44  | 来源:www.xdjk.net  |编辑:王扬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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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广东省政府官网发布《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提高缴费档次和基础养老金标准、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等方面有新突破,从11月1日起,养老保险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最低缴费标准由每年100元提高到120元,最高缴费标准从1000元提高到了3600元,一共分为10个缴费档次。
个人缴费标准最高提至3600元
此次政策变动最大的是个人缴费标准。现行的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标准分10个档次,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
昨日发布的《办法》扩大不同缴费档次之间的差距。《办法》规定,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缴费,多缴多得。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最高档是最低档的30倍
广东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最低缴费标准由每年100元提高到120元,这是在广东省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水平后,引导城乡居民也要按照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联系的原则,适当增加个人的缴费,也有利于参保人通过较高标准的缴费,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提高养老待遇水平。
另一方面,适当拉开高低档次之间的差距。在缴费的十个档次中,最高档次是最低档次的30倍。由于城乡居保完全由参保人自行选择缴费档次,设立一、二个较高的缴费档次,既可以适应广东省区域发展差异大的实际,满足部分缴费能力较强的参保人的需要,又不影响大多数居民的缴费。
该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实施。此前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亮点]
养老保险基金收益要定期公布
相比此前的试点办法,该《办法》在管理和监督上的规定要更为具体严格。
去年广东千亿养老金入市引发关注,但是对于基金的收益情况披露的信息则很少。此前的试点办法中提到了“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此次发布的《办法》则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情况和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及收益情况。此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基础养老金上调10元连缴15年有奖励
《办法》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标准。《办法》规定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65元,比过去提高了10元。目前全省已经按这个新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
《办法》还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对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增发3元基础养老金,以激励城乡居民早参保、长缴费。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从这几年的实践来看,激励机制有利于解决中青年居民参保积极性不高的问题。
新农保和城居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办法》还规定,原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应继续缴费。已经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按照本办法继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保制度后,原来的新农保和城居保与新制度的转换比较简单,将参保人原来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即可。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衔接问题,由于国家已明确将出台有关衔接办法,待国家办法出台后广东将结合本省实际出台具体的实施意见。
中断缴费的 以后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办法》还规定,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补缴的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有关待遇。已经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原地领取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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